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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1995年欧盟15个正式欧盟成员国包括: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 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2004年加入欧盟的10个国家: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2007年加入欧盟的2个国家:保加利亚、 罗马尼亚;2013年加入欧盟的国家:克罗地亚;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的3个成员国: 冰岛、列支敦士登、 挪威;半欧盟国家:土耳其。
欧盟成员国内,拥有合格CE证书的产品可自由流通,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 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在欧盟CE的法规体系下,欧盟了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来执行法规指令的合格评估工作。欧盟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制定了不同的法规指令,以满足不同产品的基本安全与健康要求,
认证主要指令
NO.序号
Product产品
Directive (Regulation)指令(法规)
Subject of directive/regulation法规描述
1机械设备2006/42/ECMachinery Directive(MD)
2电磁兼容2014/30/EU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3低电压设备2014/35/EULow Voltage Directive(LVD)
4承压设备2014/68/EU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PED)
5计量器具2014/32/EU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MID)
6医疗器械93/42/EECMedical devices(MDD)
7船用设备2014/90/EUMarine Equipment Directive(MED)
8建筑材料Regulation (EU) No 305/2011Constru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CPR)
9非自动称量设2014/31/EU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NAWI)
10防爆产品2014/34/EU 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ATEX)
11娱乐游艇2013/53/EU 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RCD)
12电梯及安全部件2014/33/EU Lifts
13移动式压力容器 2010/35/EU Transportable pressure equipment(TPED)
14简单压力容器2014/29/EU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Directive(SPVD)
15铁路机车产品2008/57/EC Interoperability of the rail system within the Community(TSI)
16个人防护产品Regulation (EU) 2016/42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17无线设备指令2014/53/EU Radio equipment RED(R&TTE)
18噪音指令2014/33/EC Noise emission in the environment(NOISE)
欧盟认可八大认证模式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 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贝斯通检测检测专业从事CE(EN71、BESTONM、机械)、FCCROHS、REACH,SAA,SASO,CCC、交通部794 808、CTA、SRRC、ISO、UL、CB、GS、节能、KC、PSE、IP、EUP,C-TICK,IP,VCCI,BQB、E-MARK、NRCAN……等国际测试认证 ,公司由多年从事国际认证的工程师和测试工程师组成。实验室通过CNASCMA、UL、TUV、SGS、广微、广质授权,可直接进行家电,IT,AV,灯具,通迅5G产品等测试。BESTON.LAB目前与深圳上海北京多家实验室有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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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不接受国家有:
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均不接受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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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市场销售的产品要做CE认证这是欧盟那边的强制要求,凡是进入欧洲市场销售的产品都必须办理CE认证,CE认证就是产品通向欧盟市场的一张通行证,所以说有企业想要产品出口欧盟销售,就需要让自己的产品办理CE认证。
近有客户问“产品CE认证多久可以办理下来,产品做CE认证要多久”?今天小编就这个客户的问题来简单介绍一下CE认证的办理周期。
CE认证
CE认证其实办理程序还是很简单的,只需要按照这几步就可以办理完成了。
步骤一:申请
1. 填写申请表
2. 申请公司信息表
3. 提供资料并寄样
步骤二:报价
根据您提供的资料会有工程师来拟定相应的标准,测试时间及相应费用
步骤三:付款
申请人确认报价后,签订立案申请表及服务协议并支付款项
步骤四:测试
实验室根据相关的欧盟检测标准对所申请产品进行全套测试
步骤五:测试通过,报告完成
步骤六:项目完成,颁发CE证书
步骤七:产品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CE认证的周期一般是15-20个工作日,具体的还需看产品而定,有的产品结构比较复杂,或者测试的项目有很多,那么周期就相对来或比较长一点,一般都是正常的时间范围内。测试的周期跟办理的机构也是有很大的关系的。
普通产品办理CE认证时间会短一些,但大型的机械产品复杂一些,花费的时间也就长一些,所以还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如果您有产品要做CE认证,不清楚周期多久,那就需要您提供产品资料,我们确定测试的项目等,然后给您算一下具体的周期,更多的CE认证的资讯,请咨询贝斯通检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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