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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 最新资讯 常见问题解答

 1. 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申请CCC认证适用认证实施规则有哪些?


答:1.2002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一律不得颁发老证书。

2.《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原须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以下称“老产品”),可以按照原适用认证规则中的技术要求申请获得CCC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2003年5月1日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新规则的技术要求,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CCC标志。

3.已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CCEE认证证书的老产品,在此期间申请换发CCC认证证书的,必须符合新规则的要求。

42.根据认监委2001年第2号公告,对已获得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但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完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请问原则和程序?

答:当时商品的拥有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备案:

1.对已获CCIB标志的产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对已获长城标志的产品,向当地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原则上,应采取在销售地分别备案的方式。

4.2003年4月30日前进口、购进、出厂的未售出持有临时CCC证书的产品,也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43.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新旧认证标志如何使用和办理?

答:自2002年5月1日起,任何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发放CCIB标志和长城认证标志。申请人原已购买的认证标志,在2003年4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

新的认证证书持有者或CCIB、长城认证标志已经用完的获得老证书的持有者需要继续购买标志的,证书持有者应凭有效的CCC认证证书或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长城认证证书到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请CCC认证标志。

44.对于已经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长城认证证书的产品,申请转换CCC认证证书时,是否进行工厂审查?

答:换证时,原则上不对工厂进行审查,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差异部分的审查应安排在下一次对工厂监督时进行。

 

45.对于CCIB、长城标志的使用采用模压等自行印制方式的产品,可否延长新旧标志使用的过渡期限?

答:不可以。

证书持有人应在2003年4月30日前确保自200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产品使用CCC标志。但对于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进口、购进但未销售完成的产品,可以继续携带原标志,但须经地方质检部门核准备案。

 

46.在过渡期内,同一产品上或同一包装物上可否同时显现新旧认证标志?

答:不可以。

已经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施CCC标志,不能显现老标志。过渡期内对于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物,可以继续使用,但鼓励用CCC标志覆盖旧标志,但过渡期结束后,须用新标志覆盖旧标志(包括过渡期结束前已进入市场的产品)。

 

47.已经获得长城认证或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在销或在用产品,由于返修,2003年5月1日后,再次返还商家或消费者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CCC认证后方可返还?

  答:获得长城认证、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在销品或已经进口的但尚未销售的产品,2003年5月1日后在地方质检部门备案后,可继续销售。返修产品再返回的可以选择备案的方式。

 

48.CCC认证的认证、检测机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就认证活动中和获证产品质量所旨发的责任问题做出安排,办理认证责任保险,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在一定权限内对检测、检查结果负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主下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属认证机构工作失误的,认证机构要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49.如何获得对应HS编码的认证产品目录以及认证范围疑义的解答途径?

答: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对应HS编码的详细的认证产品目录(AQSIQ、CNCA公告第60号)。对于有关方面对认证范围届定存在疑义的,应向认监委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50. CCC认证制度发布后,有关方面纷纷举办相关的培训或说明会,对制度和有关问题的解释也不完全一致,有的机构借培训收费、搞咨询和代理业务,认监委对此有何管理规定?

答:我委也收到过关于CCC认证制度培训的反映,为规范CCC认证制度的培训、咨询和代理活动,我委、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发布了如下文件,对相关活动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对CCC制度的培训:认监委于2002年5月21日发布了第9号公告,具体要求如下:

* CCC认证制度的说明或培训活动由认监委举办或由举办单位向认监委递交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并给予批准号后方可举办。

* 举办说明活动的费用应以不盈利为目的合理收取。

* 说明或培训活动讲解内容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编写。

* 说明或培训活动的讲解人应具备认证工作经历,熟悉、掌握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方针、政策及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和检测标准,且参加过这些文件的起草和编写工作。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原则上由认监委以文件的形式发布,文件中未包含的其他政策问题应报认监委批准后方可答复。

* 举办单位不能借说明会之机对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咨询活动,强迫或要求企业委托其代理认证申请或其他商业行为。

--CCC认证申请的代理:国家质检总局已于近期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提出明确的资质要求以及注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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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经理 TEL:17688901138(微信同号)QQ 199227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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