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案适用范围 ROHS指令案适用于以下电子电气设备: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 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 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ROHS指令案中“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和表2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更多关于ROHS认证的详细介绍请查询官方网站、ROHS指令案的要求 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 (PBDE)或聚溴联苯(PBB)。 更多关于ROHS认证的详细介绍请查询官方网站:关于ROHS豁免项:以下所列的应用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①盐磷酸盐10毫克 ②正常的三磷酸盐5毫克 ③长效的三磷酸盐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与铅有关的要求 ①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②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③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④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的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欧盟委员会将依程序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①台卡二苯醚(Deca BDE); ②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③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 的特定截止时间); ④灯泡。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欧盟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D、ROHS指令案的生效时间 欧盟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2003年2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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