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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电池指令2006/66/EC测试要求

电池由于含、酸、碱等污染物质,当其任意丢弃在环境中,随着时间推移,有害物质会慢慢地从电池中溢出,进入环境,并通过生物链作用,直接或间接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长期蓄积难以排出,从而损害神经、造血功能、免疫能力下降、肾脏和骨骼受害等。因此,对废旧电池的收集与处置非常重要,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电池出口欧洲需要满足欧洲电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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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于电池所存在的种种危害性,各国均颁布了相应法规法令以防止废旧电池对环境的危害。

 

 

欧盟电池指令

 

      在欧洲,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规定欧盟各国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本指令转化为各国法律,并自2008年9月26日开始实施并同时废止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3/86/EEC和98/101/EEC),由单一项指令取代。2013年12月1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电池修订指令2013/56/EU,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并禁止纽扣电池含汞。

 

 

欧盟于2006年发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要求各成员国禁止含汞量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的所有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是否与设备配套使用)以及含镉量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包括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投放市场。 但无线电动工具中的锂离子电池及纽扣电池赦免本指令。

 

 

2013年,欧盟颁布了新版的2013/56/EU指令,其中规定,有关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继续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而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可继续沿用至2015年10月1日。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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