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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出租出JT/ T 905-2014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标准办理

 网约出租出JT/ T 905-2014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标准办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经营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经营区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在本省注册的企业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九条 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巡游车应当按照要求喷涂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 
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核发《道路运输证》,向符合条件的网约车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巡游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网约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
贝斯通检测刘经理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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