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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网约车905协议办理周期

出租车jt/t 905协议,是jt/t 808协议的一个变种,设计者将部标808协议拿过来,并不是单纯的增加网约车相关的指令集,而且对原有的指令如定位0×0200指令也进行了修改,经过一通剧烈的修改,面目全非,协议已经与808协议本身并不兼容,这是比较失败的地方,保持兼容性,才能使协议更加让硬件和网约车平台接受和开发推广,没有经验的协议设计者和标准制定者高高在上不考虑兼容性,给硬件厂家和平台开发人员造成很大的麻烦,也增加了成本。
部标1078协议是在部标808协议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指令,并不修改原有的指令,这样也使得协议更加容易让人接受和推广。
在部标1078视频协议推出后,部标905终端就相对比较尴尬,以前的jt/t905协议本身没有视频指令和功能,很多厂家就集成基于私有协议的视频模块,五花八门,现在部标视频标准一出,就面临一个视频标准统一的问题,原有的私有协议需要抛弃掉,修改成1078协议。但是1078协议是基于808协议的指令集,并不是基于905协议的指令集,本质上不是为905协议终端设备设计的。这就需要硬件和平台后端都需要做一定的工作,才能让一个部标905网约车平台具备1078视频功能。
我司专业交通部794/808/1076/1078/905.2标准检测认证,委托检测报告SRRC认证CTA认证企业标准备案,欧盟CE,欧盟ROHS, 美国FCC等国内外认证。公司自成立以来,诚意帮助客户的产品达到不断更新的国际标准要求,在市场上受到广大客户的认同,在同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公司严格按ISO/IEC 17025的要求运营,获得众多国际权威检测机构的项目合作。我们秉承科学,公正,准确,严谨的原则,凭借尖端的测试设备和极富经验的检测认证工程师。为数万家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测试认证咨询服务。

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 T 905-2014《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 2 部分:运营专用设备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和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交通运输部定于2018年5月至12月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开展行业监督抽查,并会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四川等10个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部省联动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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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JT/T1076,JT/T1078,905协议过检哪里可以做
2011年,为了落实十二五的规划,同时规范和提升行业标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3月29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要求,今后国内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且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两个月后,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2011)两份技术标准文件。这两份文件中严格规定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与企业监控平台之间,企业监控平台与政府监控平台之间的通信技术要求。同时,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开始组织实施JT/T808和JT/T809标准的平台符合性检测工作和JT/T794-2011标准的车载硬件终端符合性检测工作。即企业平台,政府平台和车载终端的部标认证检测过检贝斯通检测检测。
可以说这个标志对于GPS行业格局有很大的影响,如果通不过检测,或者赶不上第一波,意味着市场就要丢掉或者失掉先机,在宣传上也低人一等。因为GPS监控和视频安防一样,都是政府主导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如果没有政府的招标和补贴,物流企业可能不会齐刷刷的安装Gps设备,购买GPS平台软件或服务,那么GPS生产商服务商要死掉大半。
JT/T808企业监控平台符合性审查资料JT/T808企业监控平台符合性审查资料JT/T808系统平台功能检测要求JT/T808系统平台功能检测要求 消息公布后,全国各地提供监控服务平台的企业开始按照JT/T794-2011,JT/T808和JT/T809的要求(参见:JTT808、809、796标准大全)改进自己的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并陆续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进行各项检测。表面上看来交通部的部标检测只是对被检企业的技术考核,其实是对企业研发能力,运营服务水平和企业战略眼光的全方位检验。。交通部制定的这套标准的确是一套高标准的行业规范。不仅仅是对技术细节的规定,更能通过对技术的考核进一步检验一个企业的综合能力。所以要吃透协议是第一步,808、809协议开发参见此文章,还要开发模拟终端的808、809测试程序,进行充分的内部测试,这样送检的一次通过率概率更高些,否则每次送检的费用都不菲,再加上差旅费用,小企业是吃不消的。好使用交通部信息中心使用的标准的检测软件,在送检前进行测试。检测软件的使用参见:交通部部标检测软件使用说明。
交通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检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起的,旨在规范各企业的定位系统,实现终端、企业平台、政府平台无缝接。
交通部新颁布的车载视频平台标准为:
JT/T 1077-2016和JT/T1078-2016。
CMSV6平台符合以下标准:
符合以下标准:
1、JT/T 1077-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平台技术要求》
2、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通信协议》
3、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4、JT/T 809-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过检贝斯通检测
5、JT/ T 905-2014《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 2 部分:运营专用设备
过检周期及流程:
1、资料及服务器准备齐全 3个工作日
2、递交电子资料初审 7个工作日
3、递交纸质资料复审,交检测费用 7个工作日
4、预约去检测中心过检 约7-30个工作日
5、过检通过后,等待检测中心发回检测报告 7个工作日
过检费用:
1、视频检测费用:企业监管平台 JT1077、JT1078视频标准 一次性检测基础费用
2、代理费与我司业务联系。过检时间与我司签订合同之日起,按打款时间先后顺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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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租车905标准多少钱?哪里做?周期多久?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5.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第十条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第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
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合格的,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车载终端。
1.更换微处理器、卫星定位芯片、通信模块的;
2.变更设备适用终端类别的;
3.涉及车载终端能够影响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二)平台。
1.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性能发生变化的;
2.涉及平台能够影响系统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第十九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公告,其变更详细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一)车载终端和平台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二)平台产品变更平台名称及IP地址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信息中心对相关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一)检测结果不准确的;
(二)检测结论系虚假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被依法暂停、撤销检测资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一)假资质和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的,数据和记录的;
(二)销售或安装与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不一致车载终端的;
(三) 对车载终端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列入公告目录的;
(五)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车载终端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以新增、替换等方式,再用于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产品,其所属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和审查工作。
重新申请恢复公告目录的车载终端产品,其组成配件应与原档案记录的配件信息一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28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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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2日,我局发布了《市公共交通局关于印发符合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配置指引(暂行)的通知》(深交客〔2017〕21号),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JT/T905.2-2014《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车载设备厂家名单, 部分厂家已经开发生产相关车载终端设备,各相关单位可自行联系以下厂家选购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设备:
一、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深圳市慧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深圳市杰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四、上海飞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五、北京奇华通讯有限公司;
六、北京神州贝斯通检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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