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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具产品适用的欧盟指令

燃气具产品适用的欧盟指令详细说明

燃气具指令——毋庸置疑,燃气具产品肯定适用欧盟燃气具指令(GAD)。燃气具指令包括的产品范围为:以气体燃料为主要能源用于烹饪、加热、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的器具及用于这些器具的安全控制部件或组件,如果器具含有水来工作,则水正常工作的温度不超过105OC。纯工业过程用途的燃气燃烧设备不属于燃气具指令范围。

锅炉能效指令——以液态燃料或气态燃料为主要能源、以水为热传递媒介、额定输出功率在4kW和400kW之间的器具为锅炉能效指令的产品范围。一般燃气热水器、热气壁挂炉都适用锅炉能效指令。

低电压指令——额定输入电压在50~1000Vac或75~1500Vdc的普通电器产品均应适用低电压指令的要求。燃气具产品如果使用了市电给控制电路供电,则该产品同时也要满足低电压指令即电气安全的要求。

电磁兼容性指令——普通电器产品均适用电磁兼容性指令。燃气具产品如果使用了控制电路控制燃气供给,不管这个控制电路是由市电还是干电池供应电能,产品都应该满足电磁兼容性指令的要求。

燃气具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块和由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

燃气具指令——燃气具指令包含的评估模块有六个,分别称之为:模式B、C、D、E、F和G。由这些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有五种,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厂商的选择,五种评估程序中的任何一种都能取得CE认证。以流程图的方式可以右上角的图表示。

锅炉能效指令——类似于燃气具指令,但少了模式F和G。共有四个模块:模式B、C、D和E,三个由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B-C、B-D和B-E。

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性指令——均可以适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取得CE标志,但要有相关的产品技术资料备查。

燃气具产品符合性评估所用的具体技术标准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 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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