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试验共进行62个检测项目的检验;初始工厂审查按附件4《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10个要素进行审查,监督审查每年进行一次,四年覆盖全部10个要素,第五年进行全部要素审查。通过不断的监督审查维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第六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二、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三、汽车行车记录仪;
四、车身反光标识;
五、汽车制动软管;
六、机动车后视镜;
七、机动车喇叭;
八、汽车油箱;
我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
3C认证标志
合格评定制度。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