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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重要调整


为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认监委决定将GB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等9项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中的汽车产品认证依据增加本公告附件中列入的标准,指定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
二、已获证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继续使用1年。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执行。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的要求作出处理。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新增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无须换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要求,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按照本公告修订的实施细则、新纳入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情况报认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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