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基本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技术协调和标准的新方法决议》中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基本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基本要求,就能加附CE认证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认证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认证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CE标志在欧盟市场属强制性认证标志,只要是属于CE认证范围内的产品,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还是其他国家生产,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和标准的新方法决议》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认证不接受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均不接受CE标志。
欧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在此至少要20×1/5=4mm)
如图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半径之80%(10×0.8=8mm)
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之内容应包括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