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2.0指令(2011/65/EU)提出应在三年内对: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2-乙基已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BBP)四项物质优先进行评估以考虑是否将其列入限制物质清单,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中国ROHS与欧盟ROH推进方式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欧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在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时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ROHS指令为2011/65/EU,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
以下是RoHS2.0中对10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
镉:小于100ppm
铅:小于1000ppm(钢合金中小于2500ppm 铝合金中小于4000ppm 铜合金中小于40000ppm )
HG:小于1000ppm
六价铬:小于1000ppm
PBB:小于1000ppm
多溴联笨醚PBD:小于1000ppm
DEHP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酯小于1000ppm
B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小于1000ppm
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小于1000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