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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做企业执行标准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或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或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二条备案性质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三条备案部门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委托江西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公室(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标准办”)负责承办企业标准备案具体事务。
    第四条总体要求
    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企业内部适用。食品生产企业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人,是企业标准的实施主体,对其报备的企业标准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应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及技术指标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矛盾。
    第五条内容及编号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包括生产工艺)、术语和定义、原辅料要求、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和检验方法等。
    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六条备案申请
    发布实施后的企业标准需要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在“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在线办理企业标准社会公示、提交备案、修订备案、延续备案、废止备案等事宜,按照要求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含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或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说明、有关原辅料使用说明、企业标准公示情况、审定情况等);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明;
    (四)其他材料:企业标准名称涉及商标的,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书;企业标准中原辅料要求、技术指标检测方法等没有相应的***标准、行业标准或江西省地方标准,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办理新食品原料企业标准备案的,需提供***相应公告证明。
    第七条社会公示
    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及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或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说明,在“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提交备案
    企业标准社会公示结束后,食品生产企业在“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备案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企业所提交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受理
    标准办对企业提交的标准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分别做出处理:
    (一)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齐全、完整、清晰的予以受理;
    (二)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在线退回企业备案材料并告知原因;
    (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清晰的,在线退回企业备案材料并告知原因及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四)其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情况,在线退回企业备案材料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备案与公开
    标准办对受理的备案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号、备案日期和有效期,生成“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水印和二维码,即时在“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公开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备案企业标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予公开的,备案企业应该做出说明并提供可公开版本。
    第十一条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号的编排格式:(36)(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顺序号由“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二条有效期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废止备案。
    第十三条延续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企业标准内容不作修改的,备案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办理延续备案,原标准备案自动废止。企业标准内容有修改的,按新标准备案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集团标准和委托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办理备案,并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
    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可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备案修订与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办废止企业标准备案,并在“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公开。
    (一)备案材料被查实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主动申请废止标准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重新备案,原标准备案自动废止。以下情形正式达成后企业未对原备案标准进行修订的,原标准备案自条件达成之日起自动废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辅料(包括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等)发生改变的;
    (三)食品安全指标等技术指标发生调整的;
    (四)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修订的情形。
    第十七条过渡期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2009年10月30日原江西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卫法监发〔2009〕10号)同时废止,有关部门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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