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权责及法律后果
《办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依《办法》“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内容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