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性产品认证中新标准的强制采用日期
(1)对于列入认证实施规则内的标准,标准变更时,原则上按标委发布的实施规则中的检测标准,认监委不再另发有关更新标准和新标准采用日期的通知。如遇特殊情况,认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标准采用、认证程序和过渡等作出安排。
(2)对于新发布目录内所采用的标准,按照认监委公布的认证实施规则所规定的实施日期执行。
3.为保证各认证机构间的确认基本要求相互协调,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对提出的确认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5.对茑产品的确认程序应本着保证认证目的(如安全、EMC)为原则,在此基本上根据具体的标准更新情况制定便捷的程序进行确认。
6.认监委与标委建立沟通机制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