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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智能车联网终端设备交通部794认证
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三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二章 数据传输
五条 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不得通过三方平台或系统直接传输。
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
九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与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
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部级平台系统安全的,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单位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
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相关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信息传输至部级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过300秒;定位信息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关联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12月13日,安委会办公室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视频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深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研究部署落实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反弹势头。
会议强调,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规范约束驾驶行为,加强车辆检测维修,防止带病上路;“两客一危”车辆要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安全行驶。统一规范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推动现有公交车全部加装、限期整改,新出厂公交车按新标准安装。
两客一危”车辆要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交通部794认证
IOV114按:不知道这个智能视频监控设备是不是就是指基于视频的主动安全防控设备,但从现在的情势来看,应该就是,交通运输部在8月底发布过《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鼓励支持道路运输企业在既有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营运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上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应前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实现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和实时报警。
在另一份交通运输部未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中,曾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单程运营里程800公里以上客车、省际旅游包车、所有在营卧铺客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在2019年年底前,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但此文件一直未公开,所以交通运输部一直没有正式发文要求“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即便在浙江、湖北省出台的政策都提到了以2019年底为时间节点,但IOV114也一直无法确认正式文件是否已经下发到各省市运管局。
此次国务院安委会的表态,就基本确认该文件已经下发,或即将印发。也就是说,在2019年年底前,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如果没有大的修订,2019年前完成90%以上安装任务的省份,交通运输部将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给这些省份“以奖代补”,不再直接补贴,而是以规模和效益来做奖励考核。
另外,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中,附有一个《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想必该规范,也将升级为行业标准,而且应该不会让我们等多久。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565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JT/T 809-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
JT/T 1077-2016《道理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
JT/ T 905-2014《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2 部分:运营设备

本公司是电子及电器产品安全(Safety)、电磁兼容(EMC)、有害物质认证(RoHS)、无线电通讯认证测试和代理、电池产品的测试和认证代理的专业服务机构,集团公司目前拥有相当规模的安全、电磁兼容、电池、有害元素等检测能力的三方检测实验室,本公司实验室是严格按照, CNAS-CL01:2006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且遵循“公正、科学、准确、诚信”的服务宗旨。
专业从事型号核准SRRC 、入网CTA、交通部794 808、CCC、CQC、国际CB、CE、ROHSFCC蓝牙BQB、印度BIS、日本PSE MIC、电池UN38.3 MSDS 62133,KC 质检、企业备案及ISO体系等国际测试认证我公司是专业从事欧盟CE/ROHS,北美FCC认证的服务机构,是中国早期提供CE/FCC认证服务的专业机构,也可以代理其他认证(如SRRC、CCC、UL、KC、MIC、CB、BQB、GS等各国认证),能够专业的快速地指导企业的产品,尽快为客户取得所需认证。若有任何问题,敬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愿为您提供相关认证服务。
◎ 本公司辅导特色
1.保证通过验证
本公司的服务会持续至顺利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为止。 
2.技术阵容坚强
本公司技术工程师均经严格筛选与训练,并有辅导过多家厂商顺利通过各种产品安全验证之经验,能专业、迅速为贵公司达成验证目标.

据交通运输部消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行车记录仪交通部794认证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章 总 则

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三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五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六条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独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二章 标准符合性检测

八条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九条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5.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十条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十一条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

十三条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检测报告。

十四条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五条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

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合格的,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十六条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十八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车载终端。

1.更换微处理器、卫星定位芯片、通信模块的;

2.变更设备适用终端类别的;

3.涉及车载终端能够影响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二)平台。

1.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性能发生变化的;

2.涉及平台能够影响系统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十九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公告,其变更详细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一)车载终端和平台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二)平台产品变更平台名称及IP地址的。

四章 监督管理

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信息中心对相关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一)检测结果不准确的;

(二)检测结论系虚假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被依法暂停、撤销检测资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十一条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一)假资质和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的,数据和记录的;

(二)销售或安装与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不一致车载终端的;

(三) 对车载终端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列入公告目录的;

(五)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十二条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车载终端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以新增、替换等方式,再用于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工作。

二十三条 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产品,其所属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和审查工作。

重新申请恢复公告目录的车载终端产品,其组成配件应与原档案记录的配件信息一致。

五章 附 则

二十四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28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
       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出租车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车简称网约车,巡游出租汽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促进移动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车提供电召预约服务。建立互联网叫车,互联网叫车按车型定价。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车辆要有营运证,司机也要有上岗资格,但不允许巡游,禁止私家车加入。
        2018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于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将网约车新业态纳入考核,针对网约车设置了六项考核指标,对网约车平台企业考核细节包括: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企业管理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安全运营情况;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运营服务情况及社会责任指标。
        首先,新规目的是规范网约车,确保乘客权益、乘车安全、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网约车合法化后,为老百姓提供多样选择,减少打车难问题,提供更好出行服务。再者,规范发展的网约车,有利于其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后,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有助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提供更好服务体验。
交通部部标分终端产品过检和平台过检,车载终端过检标准主要有: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
JT/ T 905-2014《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2 部分:运营设备
       由于交通部部标过检的标准信息相对不是很透明,大家对794标准和808 协议等部标都是通过文档的字面意思各自去理解,误差难免,到北京过检的时候,就要耽误很长的时间,过的就非常不顺,花费的差旅费和检测费就很大,得不偿失。很多去过检的企业都不是北京公司,在北京检测要背负很多额外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如果要追求较高的成功率,遇到问题,要面临两难选择,要么回来,改完了再坐一趟飞机去检测,要么呆在酒店里,改完了,重新预约下次检测时间,一直到过了为止。过完检的人都会感慨良多,不过不知道,过完了才能感觉里面的坎坷,仅靠理解简单的功能列表是不行的,差的太远。检测检验认证选择对的三方机构,为你省去中间来回时间。
想要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联系贝斯通检测检测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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