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起草
1、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2、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备案。
3、标准编写: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 1.1-2009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GB/T 1.2-2002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办理条件
1、批量生产产品,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企业;
2、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a、《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b、产品执行标准文本
c、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d、产品全项目检测报告。
备注:首次登记的企业需提供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办理程序
1、到受理登记部门领取、填写《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2、将登记所需材料一并提交受理登记部门,受理人员出具受理书;
3、申请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凭受理书到受理登记部门取回办理结果。
三、办理期限
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