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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须递交的资料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须递交的资料: 

㈠ 申办方递交已填写好并加盖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和《设备检测信息登记表》;如有代理申请单位还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提交申请单位(含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申办设备型号的技术说明书(包括软硬件版本号)和用户手册;

递交被测设备的电路图、方框图。

提交A4纸打印的彩色照片三套或电子版,该照片应包括受检样品的:

整体照;

正面照;

侧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背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

受检设备的铭牌(标贴);铭牌(标贴)上要清晰显示出设备型号、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 ID:,照片外观的下部还需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要求: 
㈠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及参考标准(见附件6:) 
㈡ 被测设备型号应有测试程序、方法、标准、条件、测试连接框图及专用测试附件及最近的测试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均可); 
㈢ 被测设备的发射端口属于非标准接口的,需提供被测设备测试连接电缆和加盖公司印章的电缆衰减值文字或图表依据; 
㈣ 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前来配合测试;

㈤ 若申办单位送检的设备经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的,允许第二次抽样或补送样机重新检验,若抽取的样机经检验后有二台以上(含二台)不合格的,则不再进行第二次抽样,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若经二次检验后,仍有一台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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