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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测试要求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测试要求及标准是什么?贝斯通小编来告诉你。目前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为2006/66/EC,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该指令目前已经执行限制。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需要做欧盟电池测试报告欢迎来电联系我们进行办理。
 
  2006/66/EC对电池、电池组和便携式电池的定义:
  1、电池(battery)是指任何由一个或多个初级电池(primarybatterycells,
  不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蓄电池(accumulato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次级电池(secondarybatterycells,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2、电池组(batterypack)是指由多个电池或蓄电池互相连接和/或压缩于外
  壳中形成的完整单元,并且此单元在最终使用时无需分离或打开。
  3、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portablebatteryoraccumulator)是指同时符合
  如下三个条件的任何电池(battery)、钮扣电池(buttoncell)、电池组(batterypack)和蓄电池(accumulator):1,被封装的;2,可以用手携带的;3,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2006/66/EC指令的主要内容:
  1、电池及电池组的定义;
  2、修改了电池中的使用限量;
  3、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4、修改了、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5、确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6、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7、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8、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一直连接电池的除外);
  9、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10、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进行注册。
  2006/66/EC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重量比,即5ppm)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2%);
  2.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豁免产品: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
 
  2006/66/EC对电池标签的要求:
  1、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2、如果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5ppm),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20ppm),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3、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4、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更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
  5、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cmx5cm;
  6、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0.5cm,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x1cm的相关符号;
  7、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
 
  贝斯通特别提醒:
  1、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法规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的电池和蓄电池,而汞和/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它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
  2、2008年9月26日前投放市场的电池可以继续销售,没有时间限制。该日期后在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应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根据新的镉限值,镍-镉电池不能再使用(豁免产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镍氢(NiMH)电池或锂离子(Li-ion)电池作为替代。
  4、消费者还应被告知这些物质的潜在影响,正确的处置方法,回收和循环利用计划详细内容,以及符号的含意。
 
  原电池指令要求:
  原电池指令为91/157/EEC及补充指令98/101/EC、2002/525/EC。其核心内容为:
  1、2001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5ppm)的电池和蓄电池,包括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和蓄电池;钮扣电池中汞含量可豁免至2%(20000ppm);
  2、重金属含量超过一定水平(Hg>25mg/cell、Cd>0.025%、Pb>0.4%)(w%)的电池或蓄电池应标注特别符号以表明需要单独回收;
  3、欧盟第93/86/EEC指令要求电池和蓄电池应在电池标签上标注重金属含量、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标志;
  4、欧盟第2002/525/EC号指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于电动汽车的含金属镉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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