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表 (两份);
2. 委托书(两份);
3. 客户的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
4. 客户的ISO证书或公司简介和公司能力说明;
5. 产品的电路图、说明书、方块图、相关的测试报告(如FCC ID);
6. 天线增益(Antenna Peak Gain)和 Antenna pattern;
7. 测试指导(Test direction);
8. 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不能过期);
9. EUT的彩色照片3份(必须包含各接口和各侧面);
10. 频率频道对照表(如果有很多个工作频道才要提供,如DSSS或者FHSS工作方式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在大陆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 SRRC)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CMIIT 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