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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反光标识做3c认证

车身反光标识做3c认证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车身反光标识生产者/生产企业 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 立实施有效保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 合性控制的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初始工厂检查的 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检查要求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 照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 品与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工厂现场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 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车身反光标识做3c认证型式试验

1、型式试验方案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 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 目、实验室信息等。

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抽样/送样的相关要 求。型式试验样品应按照认证机构的安排,采***场抽样/封样方式获 得。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实验室对 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车身反光标识做3c认证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 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 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4 7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 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 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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