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ROHS指令为2011/65/EU,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
中国ROHS与欧盟ROH推进方式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欧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在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时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欧盟公报 发布Ro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欧盟RoHS2.0更新终于尘埃落定,由原来的六项管控物质:铅(Pb)、(Hg)、镉(Cd)、六价铬(Cr VI)、(PBB)、多溴二苯醚(PBDE),变为十项管控物质,新增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基丁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简称邻苯4P)。该十项管控物质管控的均为0.1%。
中国ROHS与欧盟ROH法律效力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无须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
欧盟ROHS指令 《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