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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办申请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具体需要多长时间

 产品交付标准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的合法标准。产品交付标准应符合: a) 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 有关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 c) 企业声明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注:企业声明系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产品的声明书、说明书、质量证明书、装货清单、交货单、标签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d) 企业产品标准。包括: 1) 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 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3)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加以补充规定,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参见: GB/T 15497-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第九条

 

二、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13号令)。

(四) XX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XX省质监局2009第16号公告)

三、周期

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规定的,于5~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受理备案部门应将资料退回企业,并给出书面意见。

四、办理条件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起草,也可委托标准化中介机构帮助起草。

(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凡 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四)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备案;

(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五、备案材料:

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1),或者,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1份,附件2);

(二)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附件3);

(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盖章1份,附件4);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附件5);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1份,附件6);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和程序

(一)企业起草企业标准(即形成企业标准草案或企业标准送审稿)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因此企业标准备案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

(三)企业根据技术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对企业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企业标准报批稿,由企业发布实施。

(四)企业标准发布实施起30日内,企业应将提供的所有备案材料按受理范围送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机关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手续。

(五)企业标准尚在有效期内,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要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修改单。

(六)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八、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

企业标准文本加盖备案印

九、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修改单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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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应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企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标准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仲裁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等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行行业审查有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代码证;
 
(二)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
 
(三)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文本;
 
(四)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标准审查纪要(附代表名单)。
 
第六条 企业申报的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备案,受理备案的时间不超过5天,并将备案材料备份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备案。企业更名后,其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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