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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5/EU较原RoHS指令2002/95/EU的不同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2002/95/EU的不同主要在:

1. 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和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2. 理清了部分定义

3.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 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5. 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

本指令将在发布于OJ第20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2011/65/EU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因此对这两类制造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

此外,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CE标志,因此,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RoHS指令的涵盖范围为AC1000V、DC1500V以下的由目录所列出的电子、电气产品:

1、大型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等

2、小型家用电器:吸尘器、电熨斗、电吹风、烤箱、钟表等

3、IT及通讯仪器: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手机

4、民用装置:收音机、电视机、录象机、乐器等

5、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荧光灯等,照明控制装置

6、电动工具:电钻、车床、焊接、喷雾器等

7、玩具/娱乐、体育器械:电动车、电视游戏机、自动赌博机等

8、医疗器械:放射线治疗仪、心电图测试仪、分析仪器等

9、监视/控制装置:烟雾探测器、恒温箱、工厂用监视控制机等

10、自动售货机

11、半导体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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