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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法规基础知识:各国电磁兼容emc的要求

     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管理所有商业(即非军事)电磁辐射源,该FCC规则和法规第47,第15部分,指定从有意和无意的辐射源的辐射范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的无意辐射源包括 任何无意的辐射器(设备或系统),它以每秒超过9000个脉冲(周期)的速率产生和使用定时脉冲,并使用数字技术。

      这几乎包括所有采用微处理器的产品,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游戏,办公设备和销售点终端。某些类别的电子设备特别免于满足第15部分的要求,包括汽车,电器和工业,科学或医疗设备。根据第15部分规定的任何产品销售或宣传销售是非法的,直到其辐射和传导排放量已经过测量并发现符合要求。

      大多数受第15部分,B部分规定的产品属于两类,A类设备是在商业,工业或商业环境中销售的设备。B类设备是在家中销售的设备。B类限制比A类限制更严格,如下表所示。辐射和传导EMI测试程序在ANSI标准C63.4中定义。FCC规则和条例,第15部分,仅规范电磁辐射。目前,没有关于产品对电磁场的免疫力的 FCC规定。

FCC A类传导EMI限制
发射频率(MHz) 传导极限(dBμV)
准峰值 平均
0.15 - 0.50 79 66
0.50 - 30.0 73 60
FCC B类传导EMI限制
发射频率(MHz) 传导极限(dBμV)
准峰值 平均
0.15 - 0.50 66至56 * 56至46 *
0.50 - 5.00 56 46
5.00 - 30.0 60 50
*随频率的对数减小。     
FCC A类10米辐射EMI限制
发射频率(MHz) 场强限制(dBμV/ m)
30 - 88 39
88 - 216 43.5
216 - 960 46.5
960以上 49.5
FCC B类3米辐射EMI限制
发射频率(MHz) 场强限制(dBμV/ m)
30 - 88 40
88 - 216 43.5
216 - 960 46
960以上 54

欧盟电磁兼容emc
      欧盟(EU)国家规定了电子设备的电磁辐射和抗扰度,电磁兼容性指令(EMC指令,2004/108 / EC基本上规定设备必须符合EMC的统一标准,并进行相应的测试和标记。有许多关于各种类型设备的EMC标准。IEC 61000系列标准涵盖了大多数商业产品的抗扰度要求,而CISPR 22标准规定了对传导和辐射发射的限制。

其他国家
许多其他国家要么指定符合FCC或EU EMC要求,要么具有自己的要求。美国和欧洲以外国家/地区的法规通常类似于FCC和/或EU要求。下面列出了在不同国家/地区管理EMC的政府机构(上述规定除外):

1.加拿大标准协会
2.芬兰标准协会SFS
3.澳大利亚标准
4.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 - 美国的医疗产品
5.VCCI(日本EMC法规和认证)
6.Verband Deutscher Elektrotechniker eV(V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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